湖南雪峰山蜜桔协会章程
(二O一四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以从事柑桔生产、经营的加工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本协会定名为“湖南雪峰山蜜桔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以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中规模经营为基础,以提高会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会员收入为目的,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会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协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自2014年9月18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邵阳市洞口经济开发区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总部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雪峰山蜜桔”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组织会员在生产经营中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会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会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
(四)制定产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交易市场;
(五)组织收购、销售会员的产品;
(六)开展会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七)开展会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协会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加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会员证,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本协会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有权对有本协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协会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条 协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利益,保护本协会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协会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严格履行与本协会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销售等合同;
(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与本协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后,其入会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协会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协会经营亏损,应扣除其承担的亏损份额。退会后,不得分配本会的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会手续:
(一)不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三条 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会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够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扶持;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若有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当在30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本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协合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会员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供稿:肖 靖)